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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
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
本學年度發放時間依教育部來文為主。
嶺東科技大學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實施要點
114年12月22日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
115年1月26日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
115年8月31日11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一、 嶺東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執行「教育部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試辦計畫」,特訂定本校清寒優秀
學生勵學獎學金實施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二、 經費來源:本獎勵措施之獎學金來源由教育部高教深耕計畫經費等支應,以學年度計畫核定經費為限,
得視經費核定情形調整獎勵 方案。
三、 獎勵資格:凡具本校正式學籍(未辦理休學)之本國籍在學學士班學生,且須同時符合「經濟不利」及
「成績優異」兩項資格:
(一) 經濟不利資格
1. A類:具領取學雜費減免資格者(包括低收入戶學生、中低收入戶學生、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
人士子女、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、原住民學生)。
2. B類:具大專校院不利處境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補助資格者、家庭突遭變故經本校審核通過者,
及其他經由本校認定為經濟不利學生。
(二) 成績優異資格
前學年度學業成績班級排名前25%以內、操行成績須達80分以上且未受申誡或警告含以上處分者。
四、 獎勵額度:
(一) 符合A類經濟不利資格且成績優異者:每月發給新臺幣8仟元,每學年度合計最高發給新臺幣9萬6仟
元。
(二) 符合B類經濟不利資格且成績優異者:每月發給新臺幣1萬元,每學年度合計最高發給新臺幣12萬
元。
五、 獎學金核發期間、領取限制及停止核發事由:
(一) 獎學金學年度核發期間,自每年8月1日起至次年7月31日止。但獎勵對象為應屆畢業生時,核發至
次年6月30日止(實際發放時間依教育部當學年度來文為主)。
(二) 基於政府補助資源不重複原則,學生已領有政府其他同性質獎學金,或政府公費待遇之各類公費計
畫,不得重複領取。但屬助學金或附有服務義務獎學金之性質者,不在此限。
(三) 學生如有休學、退學、轉學情形,或受申誡、警告(含)以上處分者,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,本校停
止核發後續月份之獎學金。
六、 獎學金支領原則:
獎學金發放日期以每月25日(例假日順延)轉帳為原則至學生帳戶(需自行負擔跨行轉帳費用)。
七、 本校成立嶺東科技大學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審查小組(以下簡稱審查小組)。審查小組由校長指定之
副校長、教務長、學生事務長、主任秘書、各學院院長、高教深耕計畫辦公室主任、導師代表及學生代
表組成,均為無給職,任期一年,得連任之。副校長擔任主席,學生事務長擔任召集人,審查得視需
要,邀請相關人員出列席。
八、 審查小組得依符合資格學生之學業成績或其他審查條件,審核各類獎勵名額。
九、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十、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