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保障學生學習、生活與受教權益並增進校園和諧,提供學生申訴管道,處理學生申訴案件。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,成立「嶺東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」,期使學生在學權益得以救濟。說明如下:
(1)學生、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對於學校之處分(含懲處、其他措施或決議,以下簡稱處分),認為違法或不當,致損其權益,得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。
(2)申訴人對於學校之懲處、其他措施或決議不服者,應於收到或接受相關懲處、措施或決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,以書面向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。
(3)同一案件向學校提起申訴,以一次為限。
(4)如果不是對處分不服,而是屬於一般陳情案件(或意見反應),應向本校各相關主管單位陳情或意見反應,以免因程序不合而受到申訴不受理之決定,並浪費申訴人時間。
收件單位:學務長辦公室 電話:04-23892088#1703
Written appeal Recipient: Office of Dean of Student Affairs 04-23892088#1703
為保障學生學習、生活與受教權益並增進校園和諧,提供學生申訴管道,處理學生申訴案件。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,成立「嶺東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」,期使學生在學權益得以救濟。說明如下:
(1)學生、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對於學校之處分(含懲處、其他措施或決議,以下簡稱處分),認為違法或不當,致損其權益,得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。
(2)申訴人對於學校之懲處、其他措施或決議不服者,應於收到或接受相關懲處、措施或決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,以書面向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。
(3)同一案件向學校提起申訴,以一次為限。
(4)如果不是對處分不服,而是屬於一般陳情案件(或意見反應),應向本校各相關主管單位陳情或意見反應,以免因程序不合而受到申訴不受理之決定,並浪費申訴人時間。
收件單位:學務長辦公室 電話:04-23892088#1703
Written appeal Recipient: Office of Dean of Student Affairs 04-23892088#170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