嶺東科技大學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實施要點
114年12月22日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
一、 嶺東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執行「教育部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試辦計畫」,特訂定本校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實施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二、 經費來源:本獎勵措施之獎學金來源由教育部高教深耕計畫經費等支應,以學年度計畫核定經費為限,得視經費核定情形調整獎勵 方案。
三、 獎勵資格:凡具本校正式學籍(未辦理休學)之本國籍在學學士班學生,且須同時符合「經濟不利」及「成績優異」兩項資格:
(一) 經濟不利資格
1. 具學雜費減免資格者
(1) 低收入戶學生
(2) 中低收入戶學生
(3)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
(4)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
(5) 原住民學生
2. 具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補助資格者
(1) 弱勢學生助學計畫
(2) 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者
(3) 其他經由學校認定為經濟不利學生
(二) 成績優異資格
前學年度學業成績班級排名前10%以內、操行成績須達80分以上且未受申誡或警告含以上處分者。
四、 獎勵額度:
A類:符合學雜費減免資格且成績優異者,經審核獎勵名額後,每生每月發放新台幣8仟元。
B類:符合弱勢助學資格且成績優異者,經審核獎勵名額後,每生每月發放新台幣1萬元。
五、 獎學金發放期間,學生如有休退轉學、申誡或警告(含)以上處分者,學校得於事發當月終止發放。
六、 獎學金支領原則:
獎學金發放日期以每月25日(例假日順延)轉帳為原則至學生帳戶(需自行負擔跨行轉帳費用)。
七、 本校成立嶺東科技大學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審查小組(以下簡稱審查小組)。審查小組由校長指定之副校長、教務長、學生事務長、主任秘書、各學院院長、高教深耕計畫辦公室主任、導師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,均為無給職,任期一年,得連任之。副校長擔任主席,學生事務長擔任召集人,審查得視需要,邀請相關人員出列席。
八、 審查小組得依符合資格學生之學業成績或其他審查條件,審核各類獎勵名額。
九、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十、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